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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答记者问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优化消费环境,切实提振消费信心和预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五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行动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题1:请问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消费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着力提振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李强总理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优化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创新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宣传,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全国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同时,随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加速演进,我国消费环境建设仍有不少薄弱环节,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实施高效能治理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跨行业领域的新业态新消费越来越多,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问题,容易导致标准规则滞后、监管维权空白,既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制约新质生产力自身发展。二是关系群众衣食住行的消费痛点亟待破解。传统的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秩序问题仍未解决,一些服务行业诚信水平不高,重大消费侵权事件不时发生,制约了消费意愿,降低了消费信心。三是消费者维权难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全国消费纠纷数量持续较快增长并处于历史高位,消费纠纷源头化解不足,给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带来更大挑战。如何优化消费环境,成为新时代新征程的“必答题”,各方面迫切希望完善顶层设计,推动消费环境系统治理。对此,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题座谈研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吸收地方实践经验,起草形成了《行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力争通过三年时间,使供给质量不高、市场秩序失范、维权效能不足等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全国消费环境明显优化。问题2:《行动方案》是首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消费环境建设文件,请问总体思路是什么?答:《行动方案》是首个经国务院批准、针对消费环境建设的政策文件,以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五大行动为牵引,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构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良性循环,全面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基本思路:一是坚持系统集成,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效应。前期,各地区、各部门围绕优化消费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多以特定领域促消费、特定行业治理、特定问题执法为主,较为单一零散,社会公众感知度不高,统筹协同不足,政策的整体效果尚未完全释放。为此,《行动方案》首次系统集成各个消费环节、各个行业领域,各个政府部门的各类政策措施,统筹宏观机制和微观措施、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源头预防和末端治理,建立消费环境建设四梁八柱,实现“1+N”叠加效应。例如,对服务消费集成了保障场所安全、健全服务标准、实施“信用+”工程、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优质服务认证、服务质量监测、建立消费者评价机制、查处霸王条款等政策工具箱。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普遍关切。消费环境建设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点多面广、头绪繁多,必须在整体推进的同时寻求重点突破。《行动方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添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市场重点问题,网购、电信、装修、维修、家政、托育、养老、美容美发、文化旅游、公用事业等民生重点行业,集中同向发力,放大治理效果。例如,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既要清除商业混淆、刷单炒信、流量造假、违法广告等虚假信息,又要公示消费投诉、行政执法、企业信用等真实信息,“一加一减”让消费环境更透明。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消费环境建设长效机制。《行动方案》既是一次行动部署,也是一份消费环境建设纲要,有效兼顾了“当下治”与“长久立”,推动消费环境持续优化。例如,方案要求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探索开展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动态反映各地区、各行业的消费环境,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诚信经营的市场预期;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提高监管执法前瞻性,从接诉即办转向未诉先办。问题3:优化消费环境涉及众多部门和各行各业,请问如何建立消费环境共同治理体系?答:当前消费环境建设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各方合力尚未形成。《行动方案》的一大着力点是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消费环境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一是推动政府牵头,加强统筹协调。优质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一样,都是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宜居宜业的基本公共产品,也是当前提振消费的重要支撑。《行动方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扛起优化消费环境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把消费环境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推动地方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指导。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各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谁监管谁维权”原则,把推动发展和规范秩序紧密结合,把促进消费和维护权益紧密结合,通过完善行业规则标准、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化解行业消费风险、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切实优化本行业领域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与行业主管部门高效联动、优势互补。三是落实企业主责,促进源头治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场所、信息等构成了消费环境的基础,广大经营者是建设消费环境的主力军。我们将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完善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落实安全保障、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责任,强化平台对入驻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核验和定期更新,从源头预防消费侵权问题;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并履行优于法律规定的承诺,改善消费体验。四是完善社会共治,强化监督引导。我们将推动行业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标准;支持消协组织加强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公益诉讼等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建设消费教育基地,拓展消费投诉公示,支持新闻媒体监督,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问题4:优化消费环境离不开坚实物质基础,请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在提升实物消费质量、促进消费产业升级方面有哪些考虑?答:消费品工业涵盖人民衣食住行、教育康养、文旅医疗等方方面面,是我国传统优势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优质供给不断扩大,产业基础更加坚实,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贯彻落实《行动方案》,深入实施消费品“三品”战略,推动供给提质与消费扩量有效结合,促进消费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百姓的消费体验。一是增强供需适配性。加力扩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制定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助力扩大消费行动方案。加快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建设,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千件优质品牌,打造一批国际一流消费品企业。开展视听电子技术、产品和服务友好体系建设,助力青少年近视防控、听力保护,便利老年人使用相关产品和服务。面向大众消费与行业领域的需求定位,全面提升虚拟现实关键器件、终端外设、业务运营平台等产业化供给能力。二是推进标准提升。实施标准升级引领行动,加快制定一批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相关标准,推动标准体系优化、标准质量升级。制定老年用品、智能家居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用5年时间制定50项以上重点行业标准,引领产业升级发展。聚焦儿童用品、儿童手表、电动自行车等领域研制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保障产业本质安全,增强消费者信任度和认可度。三是推动产业升级。制定纺织、轻工等重点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遴选推广一批“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培育壮大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培育一批千亿级轻工纺织产业集群,支持地方创建一批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为消费提质提供强大物质基础。持续推动人工智能终端全产业链整体升级,推动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虚拟现实与行业融合应用。加快推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健康及养老领域的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四是促进绿色消费。深入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加快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应用范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材产品推荐目录,积极推动绿色建材产品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节能、安全、便利、舒适的高品质建材。问题5:服务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增长最快、热点最多、潜力最大的领域,请问商务部下一步在促进服务消费扩容升级、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方面有哪些考虑?答:服务消费涵盖养老托育、餐饮家政、文化旅游、体育休闲、交通出行、通信信息等领域,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经济发展,在扩内需、惠民生、稳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商务部将发挥好服务消费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行动方案》落实落地,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提升供给质量,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首先是健全政策体系。我们将牵头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将该行动作为发挥部门合力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完善服务消费“1+N”政策措施体系,围绕家政服务消费、文化和旅游消费、数字消费、健康消费、体育消费等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服务消费支持政策,发挥部门合力打好政策“组合拳”。其次是提升供给能力。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发挥开放平台先行先试作用,持续推动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开放,引入高品质服务供给,以开放优化供给,以供给创造需求。指导地方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发布一批最佳实践案例,促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开展“服务消费季”“中华美食荟”“跟着电影品美食”等一批服务消费促进活动,激发服务消费活力。最后是优化消费环境。我们将持续完善服务领域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提升服务供给质量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强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修订发布《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抓好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营造有利于餐饮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强化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引导服务企业诚信合规经营,优化服务消费体验,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问题6:近年来,文化和旅游市场热力十足,文旅消费潜力不断释放,请问文化和旅游部下一步在优化文旅市场环境方面有哪些考虑?答:近年来,文旅市场繁荣发展,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也为拉动整体消费上升、促进经济复苏发挥了较好的综合效用。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从改善服务品质、创造消费场景、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持续发力,为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在改善服务品质方面,举办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进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引导各地提升服务质量。组织演出经纪人员和导游资格考试、特级导游考核,加强高等级导游和外语导游培养,实施旅游讲解服务提升工程,举办全国导游大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加强标准引领,实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等国家标准,擦亮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品牌。在创造消费场景方面,支持和推动更多平台企业和文艺表演团体加入“艺播”(艺术+直播)计划,增加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制定完善沉浸式演出、网络演出、剧本娱乐等新业态包容审慎管理政策,设置政策过渡期,营造包容、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为新业态留足发展空间。推动修订演出、娱乐、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政策法规,鼓励创造消费新场景,拓展消费新空间,丰富消费新体验。举办“5·19中国旅游日”等活动,开展各类宣传推广活动,推出各类文化和旅游惠民措施。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推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协同。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扩大旅游电子合同应用覆盖面。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创新内容源头管理等精准有效管理制度。深化大型演出活动管理部际协作,加强演出市场治理,严厉打击黄牛倒票炒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督促各地依法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增强信用监管的震慑力。总之,我们将积极推动文旅产品和业态迭代升级,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为广大群众提供高品质的文旅体验,努力营造暖心、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问题7:当前,消费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乱象,请问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将如何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治理消费侵权突出问题?答:良好市场秩序既包括公平竞争,也包括公平交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的生命线,是市场运行和消费增长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实施《行动方案》为契机,把消费者优先导向深入贯穿到市场监管全过程各领域,在制定法律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开展监管执法等各项工作中,做到人民有所呼、监管有所应,擦亮监管为民品牌。一是切实破解消费领域痛点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食品非法添加、侵权假冒、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力量、压茬推进。以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为主线,重点查处售后推诿、虚假承诺、霸王条款、强制搭售等问题。全面整合制定统一的消费品“三包”制度,加大缺陷汽车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力度。加强服务消费领域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质量监测、标准制修订和认证制度建设,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二是切实规范平台经济市场秩序。制定《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依法查处平台规则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利用规则破坏公平竞争、侵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促进平台规则公平透明。严厉打击网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大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与主要电商平台的CCC认证证书联网核查,压实平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制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直播平台、主播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关键主体监管,查处直播电商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直播电商领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专项抽查抽检,净化行业生态。三是切实治理市场失序突出问题。着力规范新能源汽车、光伏、锂电池等“新三样”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恶意比价、虚假宣传、互黑互踩等市场乱象。加强对能源、医药、教育、旅游等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妥善应对价格突发事件。聚焦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民爆等重点领域,坚决整治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等问题。推动恢复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加强重点民生领域计量器具市场秩序的综合治理。推进殡葬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直销行业挂靠行为排查整治“回头看”、机动车检验及生态环境监测专项整治等。问题8:消费者经常反映维权难、维权慢甚至不知道该找谁,请问《行动方案》在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提高消费维权效能方面是如何安排的?答: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是每一个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敢消费”“愿消费”。《行动方案》致力于减少消费者后顾之忧,在完善消费纠纷化解体系、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能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制度创新。一是突出源头和解。与经营者和解是对消费者最便捷、对全社会最经济的方式。我们将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探索“一键和解”等新模式。加强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的覆盖面,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就近维权。鼓励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换货,到2027年动态发展承诺单位150万家,探索统一便捷的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二是加强行政调解。行政部门承担了大量消费纠纷调解工作,是消费者使用最多的渠道之一。《行动方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专门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高效处置各自行业领域的消费投诉,提升消费者维权体验。同时,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消费投诉多发易发的共性问题。三是推动多元化解。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做法和“共享法庭”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将消费维权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调解工作格局。支持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委托调解,发挥社区、志愿者、律师、市场开办方、电商平台等作用,壮大消费维权队伍。此外,预防是最好的救济。我们将锚定“源头减量”目标,加强对重点企业和区域等“关键少数”的综合治理,打通“消费纠纷处置、事前事中规范、投诉举报减量”监管闭环,集成放心消费承诺、消费投诉公示、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纠纷在线解决、线下无理由退货等“一站式解决方案”,让更多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减轻消费者负担和企业合规成本。问题9:优化消费环境需要消费者和经营者相向而行、同向发力,请问《行动方案》如何增强广大经营者的获得感,带动引领更多经营者积极参与进来?答:从国际比较经验和实地调研情况来看,消费环境是政府监管出来的,更是市场发展出来的,一个好的消费环境背后一定有一个活跃健康的消费市场。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内在动力,优化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这是改善消费环境的长久之计。《行动方案》不仅强调问题治理和负面约束,更注重探索激励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让市场来选择,让消费者来投票,让经营者从“要我变好”向“我要变好”转变,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循环。《行动方案》提出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支持优质的商家和品牌、商品和服务、产业和区域脱颖而出,在国家大力提振消费的过程中赢得自身更大发展,进而提高消费供给侧整体质量、引领广大经营者比学赶超、带动消费环境整体好转。突出创新引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创新信用激励、金融赋能、流量扶持等市场化激励,积极完善标准引领、质量支撑、数字改革等基础设施,积极融入提振消费、产业升级、区域战略、对外开放等政策,不断增强经营者获得感,让更多经营者参与进来。突出标杆带动,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和“示范带动、对标提升、监测评价、动态管理”机制为牵引,培育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单位,发展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发挥提振消费和优化环境的双重集聚效应。突出利企惠企,积极创造更多消费场景,探索跨境电商、跨境旅游等国际合作,打通入境人员消费堵点,进一步激发海内外消费需求;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整治,促进全国消费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消费环境没有最优、只有更优。三年行动只是开始,消费环境建设将是一项长期工程。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久久为功,共同营造国际一流消费环境。
2025-02
华社北京2月23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当前,农业再获丰收,农村和谐稳定,同时国际环境复杂严峻,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应对风险挑战,越要夯实“三农”工作基础。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守正创新,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一、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一)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主攻单产和品质提升,确保粮食稳产丰产。进一步扩大粮食单产提升工程实施规模,加大高产高效模式集成推广力度,推进水肥一体化,促进大面积增产。加力落实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任务。多措并举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挖掘油菜、花生扩种潜力,支持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推动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等稳产提质。(二)扶持畜牧业稳定发展。做好生猪产能监测和调控,促进平稳发展。推进肉牛、奶牛产业纾困,稳定基础产能。落实灭菌乳国家标准,支持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执法监管,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提升饲草生产能力,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三)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确保省域内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和验收标准。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制定基本农作物目录,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体系。分类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作物生长周期等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内容,完善农民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全流程监管。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加强东北黑土区侵蚀沟、南方酸化退化耕地治理。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加强传统梯田保护。(四)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瞄准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农业科研资源力量统筹,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发挥“南繁硅谷”等重大农业科研平台作用,加快攻克一批突破性品种。继续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推动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加快国产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等研发应用,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五)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气象为农服务,加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用好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等力量,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建设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全面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推进蓄滞洪区关键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平原涝区治理,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沟渠整治,加快修复灾毁农田及灌排设施。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六)健全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稳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降低产粮大县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鼓励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健全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支持。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做好资金筹集和分配。逐步扩大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范围。(七)完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综合施策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市场供需,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维护好农民利益。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等违法行为。加强口岸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产业损害预警体系。有序做好粮食收购,强化储备粮监管。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和预期引导。(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加强蔬菜应急保供基地建设,实施大中城市周边现代设施农业更新工程。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发展森林食品,丰富“森林粮库”。推动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促进藻类食物开发。培育发展生物农业,开拓新型食品资源。加快建立粮食和大食物统计监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化农产品药物残留治理,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九)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提倡健康饮食,加强公共食堂、餐饮机构等用油指导,推广减油减盐减糖和全谷物等膳食。推动粮食机收减损、适度加工和科学储存。二、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十)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防止思想松懈、工作松劲。提升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效能,及时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帮扶。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增强帮扶车间就业吸纳能力,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收入。按照巩固、升级、盘活、调整原则,分类推进帮扶产业提质增效。深入开展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加强消费帮扶平台企业和产品管理。(十一)统筹建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评估,研究制定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识别认定。注重激发内生动力,强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开发式帮扶,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支持欠发达地区振兴发展,建立分层分类帮扶制度,通过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机制给予差异化支持。(十二)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清查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制定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健全资产形成、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全程监管制度,推动经营性资产保值增效、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完善资产分类处置制度,支持各地盘活低效闲置资产。三、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十三)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大力发展绿色、特色农产品种养,推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乡村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提升乡村旅游特色化、精品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农产品和农资现代流通网络,支持各类主体协同共建供应链。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十四)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规范和引导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十五)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加大稳岗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就业服务和劳务协作,培育推介特色劳务品牌。推进家政兴农行动。加强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增收。实施数字乡村强农惠农富农专项行动。扩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规模,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四、着力推进乡村建设(十六)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顺应人口变化趋势,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发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统筹和要素保障作用,促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不得要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对不需要编制的可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管控引导或出台通则式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序,统筹建设和管护,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十七)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开展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巩固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改善农村水路交通出行条件,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深化快递进村,加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深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连锁经营布局县域市场,推动冷链配送和即时零售向乡镇延伸。推动农村消费品以旧换新,完善废旧家电等回收网络。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提升农村地区电信普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十八)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水平,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全面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规范使用。以人员下沉为重点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升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推动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和爱国卫生运动。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对连续参保和当年零报销的农村居民,提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鼓励开展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面,提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加强残疾人保障和康复救助。(十九)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推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基本消除农村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大力推进“三北”工程,强化资源协同和联防联治,提升防沙治沙综合治理效果。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五、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二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能力。保持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稳定,持续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年轻干部在农村基层“水土不服”问题。做好全国村“两委”换届,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推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担当作为。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严格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支持农民群众多渠道参与村级议事协商。持续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扎实开展对村巡察,细化完善新时代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范。(二十一)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强化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从严管控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精简优化涉农考核。巩固“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清理成果。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持续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推进农村基层网格化治理“多格合一”。通过“减上补下”等方式推动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加强分类管理、统筹使用。(二十二)加强文明乡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更加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推进和睦家庭与和谐邻里建设。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丰富农村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创新开展“戏曲进乡村”等文化惠民活动,加强乡土文化能人扶持,引导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深入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二十三)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宗祠规范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完善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规范农村演出市场,深入整治低俗表演活动。加强农村科普阵地建设,反对封建迷信。(二十四)维护农村稳定安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善信息共享、协同解决机制,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防范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深入打击整治农村赌博,筑牢农村禁毒防线,严厉打击涉农领域传销、诈骗等经济犯罪。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六、着力健全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二十五)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扩大整省试点范围,妥善化解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鼓励通过发布流转价格指数、实物计租等方式,推动流转费用稳定在合理水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增强带动农户能力。(二十六)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持续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推进新增耕地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二十七)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券。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坚持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定位,“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整治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惠农资金等问题。(二十八)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壮大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涉农学科专业。提升涉农职业教育水平,鼓励职业学校与农业企业等组建产教联合体。扎实推进“三支一扶”计划、科技特派员、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深入实施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支持科技小院扎根农村助农惠农。继续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鼓励和引导城市人才服务乡村,健全评聘激励机制。(二十九)统筹推进林业、农垦和供销社等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深化农垦改革,健全资产监管和公司治理等体制机制。完善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促进规范管理利用。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用水权改革,加强取用水管理,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推广运用节水灌溉技术。(三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推动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关键在党。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夯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政治责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走深走实,健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保持历史耐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重点实事,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和“一刀切”。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激发乡村全面振兴动力活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推动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农村地区更加繁荣、农民生活更加红火,朝着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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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科技创新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强省建设,根据《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规定,围绕新产品研发、国际化注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上台阶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对符合要求的成果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上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现组织申报2025年度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专项后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二)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或被执行人。(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应自2021年11月以来获得相应证书、许可或备案等成果。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二、申报方向及补助标准(一)新产品研发后补助1.药品研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化学药仿制药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完成第一例病例入组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完成药物临床试验,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按该品种临床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疫苗等生物制品,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种,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WHO预认证的药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助。——对于国内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仿制药,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按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补助政策执行。2.医疗器械及健康产品对新获得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且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二)支持以配方颗粒为代表的现代中药转型发展——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5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订,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三)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对新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生物医药领域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国家项目申报指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补助;若无相关要求,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四)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取得批件起3年内,分别按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资金,同一产品的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五)支持企业完善研发开拓市场——对云南省新进入国家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云南省新进入用药指南、临床路径或达成专家共识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自2021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对销售云南生物医药产品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按实际销售云药及保健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产品总额(不包括销售本公司产品)给予1%的补助,年度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和首次完成药物/医疗器械GCP备案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完成GCP备案的机构,每新增1个GCP备案的专业,且提供该专业临床试验服务不少于5次,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围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评价与认证公共服务及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建设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由公益类科研机构建设的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资助;由市场化投资运营建设的平台,按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总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地GLP、GCP、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选择重点研发计划下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专项。2.项目申报采取动态申报方式。从本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开放申报。本专项申报端口常年开放,业务处室定期受理。2025年3月10日前完成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可纳入2025年度预算安排;3月10日后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结合年度预算统筹。3.没有注册信息系统账户的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参加单位,请先完成信息系统注册,再申报项目。同时,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应补充提供本单位有关研发投入相关信息,以及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二)项目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三)涉密项目申报涉密项目不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有关材料。四、咨询服务(一)业务处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咨询电话:0871-63136003。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推进中心,咨询电话:0871-63135540。(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附件: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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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昆政办(2024)50号〕精神,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昆明市创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分类指导目录》,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执行。2025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创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分类指导目录产业名称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产业说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网络设备、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其零部件等产品设计、研究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检测检验中心、总部、实验室等电子核心产业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电子专用设备仪器、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半导体集成电路等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等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及支持服务、互联网平台服务(互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互联网相关信息服务等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软件开发、智能消费相关设备、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航空器整机及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增材制造(3D打印)设备、重大成套设备、智能测控装备、其他智能设备、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等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总部、检验检测中心、结算中心、实验室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铁路高端装备、城市轨道装备、其他轨道交通装备等新材料产业先进钢铁材料先进制造基础零部件用钢、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钢、先进轨道交通用钢、新型高强塑汽车钢、能源用钢、能源油气钻采集储用钢、石化压力容器用钢、新一代功能复合化建筑用钢,高性能工程、矿山及农业机械用钢、高品质不锈钢及耐蚀合金,其他先进钢铁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制品等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总部、检验检测中心、结算中心、实验室等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镁及镁合金、稀有金属材料、贵金属材料、稀土新材料、硬质合金及制品、其他有色金属材料等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人工晶体、新型建筑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等前沿新材料3D打印用材料,医用增材、专用材料、超导材料,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纳米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与原料药、现代中药与民族药等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总部、结算中心、实验室等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植介入生物医用设备、其他生物医用材料及用品、生物医学工程信息技术服务等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及装置、配件制造新能源整车、电机、发动机,新能源汽车储能装置、零部件配件、智能网联汽车等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总部、检验检测中心、结算中心、实验室等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制造供能装置、试验装置、其他相关设施等新能源产业风能产业风能发电机装备及零部件、风能发电其他相关装备及材料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太阳能产业太阳能设备和生产装备、太阳能材料智能电网产业智能电力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创意活动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等设计、总部、结算中心等数字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备注1.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昆政办〔2024〕50号)一致。2.本《目录》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调整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2025-02
云科联发〔2025〕2号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推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和备案等规范的工作程序,现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结果》,同意云南易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等384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日期为2024年12月4日,有效期为3年。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部署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能力,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同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当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州(市)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范高质量发展。 附件: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5年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2
云科联发〔2025〕3号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云南省内符合国家《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二、申报时间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批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26日。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请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在第一批次报送申报材料。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二)企业申报1.国高网申报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企业的登录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可通过忘记密码或企业用户申诉形式找回(在高企系统中重新设置过密码的企业用户,可通过重设的密码登录统一注册登录)。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按系统规定扫描上传。2.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企业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于2025年11月15日之前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3.提交材料企业需提交一式2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三)州(市)审查推荐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各地科技局会同同级应急、环保、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4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4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2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四、工作要求(一)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组织申报、核查企业时,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协商合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在工作谋划、政策保障上相互衔接、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辖区内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建立“精准培育”机制,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专业技术宣讲培训等“一企一策”相关辅导工作;建立“协同培育”机制,科技部门定期将纳入州(市)培育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针对性共同开展培育;建立联动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合规运行。(三)各国家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高企培育与双招双引、载体建设、科技服务相结合,切实发挥好高企培育的主阵地作用。(四)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五)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六)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高企申报资格,存在违纪违法线索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八)昆明市及昆明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请按昆明市科技局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后交至分管辖区。五、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魏金亚 0871-65303253、王莹 0871-63160665省财政厅税政处:周亚南 0871-63956194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花云峰 0871-63649327材料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联社大厦7楼703室。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2.推荐企业2024年社会责任情况表3.推荐企业汇总表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5年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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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金融机构、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及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第9次专题会议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要求,畅通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产品的对接渠道,落实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工作,省科技厅已于2024年7月在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信服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专区”页面,丰富“云科贷”科技金融产品系列,第一批次14家在滇银行的65个科技金融产品已上线融信服平台科技创新专区,供全省科技型企业自主选择,满足科技型企业长尾客群便利化、多样化融资需求。现就更新、填报科技金融产品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鼓励银行机构推动建立“一行一系列”科技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争取总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政策,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提升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信贷产品适配度。请省内银行金融机构结合本行信贷业务特点,围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研活动,认真梳理专属支持科技型企业、具有支持科技创新属性的金融产品,如有更新升级的产品或上线的新产品,请动态及时更新填报。请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认真筛选,选取科技金融产品移至省融信服平台科技创新专区。二、类型划分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梳理的贷款产品对象、用途、特点等,请将贷款产品分别归类于知识产权质押贷、科技项目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科技人才贷、科技担保贷、科技信用贷、科技创新积分贷、科技乡村振兴贷、科技上市贷、投贷联动类产品、其他等十一类(附件1),产品符合多类特征的,可多类展示。三、报送方式(一)银行金融机构登录融信服平台(网址:https://credit.yn.gov.cn/rxf/home),按贷款产品归类情况填写科技金融产品。填报路径为:登录融信服平台金融机构端,点击进入工作台,选择“产品管理”,选择“金融产品”,点击新增,按照表单标题提示填写相关内容。(二)银行金融机构在融信服平台更新填报完贷款产品信息后,请将已填写的产品按照类型划分,汇总填写《科技金融产品类型划分简表》(附件2),并发送到邮箱ynkjjr2023118@sina.com。(三)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分批次将各银行金融机构新填报的科技金融产品移至省融信服平台科技创新专区。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资源配置管理处,王冀芳。联系方式:0871-63160562。 附件:1.科技金融产品名称介绍2.科技金融产品类型划分简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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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结合云南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1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科技厅,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联系人:云南省科技厅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张磊。电话:0871-63136053。邮箱:ynskjtfgc@163.com。信函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邮编6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字样)。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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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部署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等政策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着力突出原始创新,鼓励自由探索,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更好地服务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面向有关单位征集基础研究重大科学问题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围绕创新发展科学前沿、贯彻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聚焦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需求、行业发展中的共性科学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自由探索统筹协调,强化原始创新,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预期可产生重大突破和影响,支撑引领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凝练提出基础研究重大科学问题。二、征集要求(一)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凝练,问题建议要具备原创性和创新性,建议人须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以上研究经历。(二)建议问题应当体现基础研究特点,避免出现“开发”、“示范”等非基础研究常用词汇。围绕国家与云南省重大战略、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共性需求,研究重点聚焦云南特色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在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医学科学等学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建议问题文字表述简明扼要、高度凝练,避免出现简单罗列、合并或拼凑。(四)凝练提出的建议问题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准则,防范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风险。(五)请各单位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省基础研究重大科学问题建议征集表电子版(含word版和PDF盖章版)发送至邮箱610965453@qq.com。联系人及电话:杨帆、李鹏,0871-63168640、63140941。 附件:云南省基础研究重大科学问题建议征集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2
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暨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云南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通知》中明确的2025年引导资金支持内容,且与我省科技计划各类专项有序衔接,2025年主要支持以下4个方面:(一)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科技委确定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内容: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区域,围绕《云南省开发区主导产业指引》和区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提升各区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能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创新积分”的科技金融平台。申报及支持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实体化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项目资金(包括引导资金和自筹资金)仅允许用于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列支,不允许列支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限项要求:每个科技创新区域限择优推荐申报1项。(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内容: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在现有科研仪器设备基础上,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购置高端科研仪器设备。申报及支持主体: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为“优”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限项要求:每个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组成部分的,视为1个实验室)限申报1项。(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内容:支持通过腾冲科学家论坛来云南落地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应当有确定的科技成果,并明确转移转化的方式及预期目标。申报及支持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实体化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限项要求:每个申报及支持主体限申报1项。二、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明确申请的项目类别,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二)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三)在申报材料中明确相应的创新区域或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五)项目负责人没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引导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建设和后补助项目、科技人才称号类项目的负责人除外)。(六)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三、申报单位要求(一)企业注册3年以上,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四)应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一)资金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引导资金主要列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三)应对项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求,真实、完整报送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年度自筹经费“应到尽到”。五、项目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在线申报项目。2. 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尽快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完成注册及申报。(二)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三)受理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18:00,推荐截止时间为3月21日16:00。六、联系方式(一)云南省科技厅法规处张磊,0871-63136053。(二)云南省财政厅科教文化处陈连芳,0871-63616551。(三)云南省科学技术院李承晴,0871-64105540。(四)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2025年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