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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你找到 409 条通知公告
2024-04
一、项目名称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宣传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宣传平台运行维护服务二、购买主体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代码及名称根据《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该项目一级目录为公共服务,二级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三级目录为公共公益宣传服务,目录代码为A1502。四、资金预算预算资金:人民币25万元。所需经费拟从2024年初部门预算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工作经费”中安排。五、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1年六、工作内容(一)宣传服务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宣传工作的要求,以全媒体形式全面展开。采取专版、专题、系列报道进行新闻宣传,协同组织做好省市聚焦产业政策、新兴产业发展的宣传活动,利用新媒体持续关注报道我局的工作动态和开展的重大活动,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产业发展氛围,让市民群众全面深入了解并支持昆明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宣传平台运行维护服务1.网站维护。日常网站信息的审核、编辑和发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栏目更新和管理,收集整理相关重点信息。2.微博、微信公众号的维护。信息的筛选、报审、发布等。对微博、微信中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监测与反馈。3.信息安全保障。核查网站错别字、敏感词及错误链接,监测扫描网页、栏目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协助开展网络信息发布评价及信息反馈监测工作。5.信息采编服务。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的信息采编工作。6.网络专题制作。针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策划、制作专题。简报、PPT等宣传资料的制作和修改。七、承接标准(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融媒体宣传的相关资质,具备承担网站设置专栏和发布信息的能力和经验;能够提供完成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固定的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六)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方指定其中一家为牵头单位。八、目标要求(一)宣传服务1.选择重要节点(如省委市委全会、省市两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在纸质媒体上刊发不少于1次整版专题,稿件字数不少于5000字,并根据稿件内容和版面配图。围绕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招商、民营经济建设、工业能效提升等各项重点工作持续推出相关报道或系列报道。2.指定专人协助并共同做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日常信息采编、专项工作报道和选题策划。3.重要会议、重大节点的新闻策划、工作动态、表态发言等内容,以及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重点稿件向学习强国、云岭先锋、掌上春城等相关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图文并茂展示相关动态。4.完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宣传平台运行维护服务1.组建运维团队负责宣传平台信息筛选、报审、发布等工作。信息的来源包含自采信息、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2.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于所发信息由政务编辑负责自检自查后报送主管单位审核调整,依据审核意见进行发布。3.网站信息发布数量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工作需求确定,每月更新网站信息不低于60条,每年不少于720条。微博原则上每天发布的信息不少于5条(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微信公众号每周推送2-3期,每期发布3-5条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活动等应安排加推信息。4.派专人对网站栏目更新、错别字及敏感词开展日常监测和统计汇总工作,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助整改。通过微博、微信使网友能够便捷地了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作动态、通知通告等信息,并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监测和反馈解决。5.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工作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采编信息,信息报审后由责任编辑在网站公开发布。6.针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进行网络专题策划和制作,每年制作工作专题不少于2个。按照实际需要制作符合主题的简报、PPT、专刊等宣传资料。九、购买方式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昆明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昆财综〔2020〕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该项目拟通过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十、公示时间2024年4月16日至4月23日十一、联系方式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69室电话:0871-63133789 联系人:张老师
2024-04
各有关企业:2024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相关安排及具体要求,详情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查看(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03/t20240322_1365168.html)。如对政策存在疑问,可通过电话咨询昆明市发展改革委:郭倩月,0871-639699252024年3月25日
2024-04
为确保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有序推进,整合资源共建昆明市首个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经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组织召开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公开交流座谈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9:15 开始。二、会议地点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拓东路 20 号)2楼路演厅。三、参加人员市工信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盘龙区分管领导,相关区委办局。服务商、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四、会议议程会议由市工信局主持,议程如下:09:20--09:30 观看盘龙区宣传片,进行科技招商推介。09:30--09:35 市工信局宣布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综合型)公示结果,发布《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09:35--09:40 市工信局通报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下步工作计划。09:40--09:50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体单位汇报下步工作计划。09:50--11:00 参会单位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交流(从平台建设、运营模式、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交流发言)。11:00--11:20 参会领导讲话。五、有关事项1.请各参会人员提前 15 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参会人员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2.请盘龙区科工信局配合盘龙区开投集团,做好会场摆放材料准备等会务服务工作。3.请盘龙区商投局提前准备盘龙区宣传片及招商推介材料,按要求在会议过程中播放。4.本次公开座谈会诚邀服务商、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报名参加,请各参会单位将参会人员信息于 4月11日12:00 前反馈至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联系人:王燕,请各参会单位扫描下方二维码入群反馈参会人员信息)。
2024-04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昆政办笺〔2023〕23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2〕84号)要求,加快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现就做好昆明市2024年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一)2023年在昆明市实际完成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二)昆明市辖区内组织开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且评价认定2023年度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量达到5万吨(含)以上(干基)的项目。二、申报资料(一)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1.承诺书(附件1)2.昆明市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投资补助申报表(附件2)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6.企业在“信用中国(云南昆明)”平台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证明材料(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补助资金1.承诺书(附件1)2.昆明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补助申报表(附件3)3.2023年度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按季度评价)4.企业在“信用中国(云南昆明)”平台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要加盖企业公章。三、申报流程及要求(一)按照《昆明市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实施方案》(昆政办〔2019〕11号)要求,项目按属地化原则完成线上线下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请于3月15日前登录省财政厅“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址czt.yn.gov.cn/ygyc/)进行注册申报,系统上提交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网上审核,并同步向所属县(市)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胶装成书),申报单位应如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所有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二)3月22日前,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相关企业项目线上、线下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将各县(市)区申请报告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综合利用处。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2024年2月29日
2024-04
为更加安全、高效、稳定地保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化设备的正常运行,提升办公效率,根据昆明市财政局印发的《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昆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信息化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如下:一、项目名称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化设备运行维护(目录代码为B1001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二、购买主体单位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目概况(一)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1. 服务期限:1年;2. 维护市政府办公室计算机局域网络,及时排除网络故障,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网络安全,并负责计算机等终端设备的网络接入;3. 信息化设备的日常巡检保养,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等信息化办公硬件设备的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4. 按照要求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及指定相关软件进行重新安装、升级、卸载;5. 其他与信息化设备运行维护有关的工作。(二)本项目实施目的和意义以保障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目的,安排技术人员常驻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市政府办公室内部信息化办公设备运行维护、故障排除、修理保养工作。四、预算资金(一)项目金额:人民币16万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二)资金来源:计划从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保障经费中列支五、承接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相关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乙级及以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目标要求(一)服务方提供不少于5天×8小时驻场维护和7天×24小时远程技术支持服务,对我单位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及网络连接、检查等日常工作,当计算机和网络出现故障时,及时解决问题。(二)服务方对设备进行不定期检修保养,并按我单位要求免费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及指定相关软件进行重新安装、升级、卸载。(三)服务方在开展工作中,需对我单位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四)服务方应在确保我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提供服务。七、购买方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4〕7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该项目不在采购目录之内,金额未达到60万,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制度执行。八、资金支付方式按照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公示日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联系人及电话:向老师 0871-63186423
2024-04
为牢固树立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的工作理念,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标准、转变机关作风,推动市级机关在大抓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深化“当好排头兵”高质量发展大竞赛活动中取得的新突破、新成效,全力打造让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效能型机关,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昆明评议”微信扫码即时评价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的评价监督。我们真诚邀请您参与评价!您只需微信扫描二维码,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等次中选择评价并进行留言,同时也可拍摄照片和视频如实反映评价情况。您的个人信息将进行严格保密,请您放心评价。期待在您的监督评议下,能更好推动昆明市直机关在“三服务”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标准、转变机关作风,全力打造让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效能型机关,感谢您的参与!监督电话:0871—63102192电子邮箱:kmpy2023@126.com昆明市人民政府大健康发展管理办公室2024年3月27日
2024-03
根据昆明市财政局印发的《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昆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数智化转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计划如下:一、 项目名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数智化转型服务项目(项目所用指导性目录代码为A1607,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公益服务等,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鉴定等。)二、购买主体单位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有关要求,聚焦职责厘清、流程再造、体系升级,提高12345热线数字赋能、智慧服务、敏捷响应水平,推动社情民意及时感知、快速响应、高效办理,真正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为企业和群众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项目购买内容为:(一)12345热线平台运营、管理服务。合理配置热线平台资源、提供呼叫中心服务、智能坐席助手服务、智能客服服务、智能话务质检服务、实现12345热线平台与相关平台数据及系统的互联互通,保障规范运行。(二)12345热线平台基础技术保障服务。提供保障12345热线平台运行的系统、线路、设施、数据库以及数据交互共享等技术服务,并保证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12345指挥中心智慧政务数据分析应用服务。12345指挥中心基于热线业务,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等,对热线数据整合与挖掘分析,通过场景化识别、趋势化预警、智能化运用,对平台数据进行智能化聚类分析应用,并形成多种维度可视化展示。(四)12345热线平台移动端应用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诉求下单、进度查询、在线客服、信息查询等功能,可根据用户自主诉求,完成服务选择,从而获取相应的服务,智慧客服模块可以在多个渠道上提供支持,如小程序、APP、网页端等,以满足不同用户的服务需求,在现有PC端基础上扩展手机端的应用,提供受理端、处置端、管理端应用。四、预算资金(一)项目金额:人民币1626万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陆万元整)/年;(二)资金来源:12345热线工作经费。五、承接标准(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目标要求达到人工话务接通率95%以上;话务服务满意率99%以上,一般性服务差错率1%(含)以内;一般性办件差错率2%以内;一般性办件差错率2%以内;智能质检比例100%,工单人工质检率20%及以上等主要服务质量指标要求。提供的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并保障其稳定运行,信息系统、数据及网络安全达到昆明市信息网络安全要求等。服务方在开展工作中,需对12345热线平台所有信息进行保密,未经项目购买主体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七、购买方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4〕7号)的规定,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实施。八、资金支付方式按照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支付服务费用。联系人:沈云敏 联系方式:0871-63120607公示期:2024年3月26日-4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5日
2024-03
东川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强化、拓宽、提标、联动”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信息系统和基础数据,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向网格化管理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 系列标准为引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市委主要领导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在有关县(市)区现有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和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运用信息技术推动城市综合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到2021年底前,基本建立“高位监督、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网格体系,形成以问题发现和处置为核心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转。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1. 完善网格化监督指挥机构。建立“高位监督、监管分离”的监督指挥机构,是推进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高效运行的有力保证。有关县(市)区要借鉴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及滇池度假区的经验和做法,以原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为基础,组建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或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网格化监督指挥的具体工作,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各街道(乡镇)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2. 加强网格监督员和受理员队伍建设。按照2017年4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巡查覆盖范围、巡查频度、巡查时间、网格案件数量等实际,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网格监督员和受理员队伍。建立人员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退出制度,强化人员队伍建设。网格监督员和受理员主要负责网格化管理的信息采集、问题上报 、案件受理、立案派遣、核查结案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二)完善信息系统和管理网格1. 开展基础数据普查更新。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 开展县城建成区城市管理部件信息的普查和更新工作,逐步将其他街道(乡镇) 纳入数据普查范围,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和部件信息数据库,并将数据共享至市级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和行政区划数据更新机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定期对基础数据进行更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正确性。2. 科学划分管理网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 一 2013)规定,划分单元网格。以单元网格为基础,以“规模适度、尊重传统、界定清晰、方便管理”为原则,以基层社区(村)为主导,结合市级标准和本区域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县城建成区管理网格划分工作,将基层存在的党建、综治、城管等各类网格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网格体系,实现“多网合一”。3. 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现有数字城管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屏、电脑、人工坐席等硬件设备的更新和升级,组织做好软件系统及其运行环境的维护工作,保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之间网络连通,系统正常运行。按照智慧城市总体框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智慧城管三年行动计划(2019一2021年)的通知》(昆政办〔2019 〕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系统平台功能模块,加快推动城市管理数字化向城市综合治理智慧化升级。4. 协同推进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系统一体化运行。按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工作,协同推进县(市)区、街道(乡镇)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系统一体化运行。(三)加强基层网格巡查监督1. 细化和拓展网格监督内容。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一2013),在《昆明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事)件立案、结案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督内容,明确立案结案标准和处置部门。制定和完善网格化管理责任清单,逐步将社会面综治维稳、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其他领域的内容纳入网格监督,持续拓展网格监督范围。2. 组织开展网格巡查监督工作。制定县(市)区级网格监督员巡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常态化的网格巡查和监督机制,按标准开展网格巡查和监督。压实网格监督员的监督职责,确保网格案件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网格监督员巡查时间为每天9∶00— 17∶00;巡查重点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户外广告、突发事件和本区域其他重点工作。有关县(市)区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提高巡查标准。(四)完善案件派遣处置机制1. 完善网格案件派遣机制。有关县(市)区要将相关责任部门和街道(乡镇)全部接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完善“受理一立案一派遣一处置一反馈一核查一结案”的闭环工作流程,畅通案件派遣渠道。按标准做好网格案件受理和立案工作,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将案件派遣到责任单位或街道(乡镇)处置,提高案件派遣的精准性和问题处置的及时性。2. 建立常态化的问题处置机制。有关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专职负责网格化管理系统操作,及时受理本级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建立网格案件处置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处置各类网格案件并及时反馈结果。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在遇到突发应急事件时确保有人响应、有人处置。3. 建立疑难问题处置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高位协调机制,定期对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办理和指挥调度,有效解决跨行业、跨部门、跨边界的问题。完善案件督办机制,对反复多发、长期不处理等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并纳入考核。深化“党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将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重点难点问题纳入“吹哨”范围,切实增强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4. 建立网格案件先行处置机制。研究建立无主案件先行处置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方协调仍无法明确权属的网格化管理问题,可指定一家部门进行先行处置。在接到本级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的指派后,先行处置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置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一2016),从管理实际出发,建立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三个维度对县(市)区级责任部门、街道(乡镇)和监督员受理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创新考核结果运用方式,采取社会通报、 纳入目标考核等方式持续提升网格化管理考核权威性,全面提高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六)推进网格数据共享运用1. 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数据和其他行业数据的共享。按照开放、 共享原则,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强化视频监控、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不断增强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的感知、分析、服务和指挥能力 。2. 推进“数字 ”深化运用。以网格化管理系统的海量数据为基础,对各类问题进行量化统计、提取、整合分析和智能化派遣, 将“静态数据”转变为“动态信息”。及时研判分析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总结特征和规律,逐步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是实现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有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持续推动数字城管向网格化管理升级。(二)加大经费保障。有关县(市)区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所需资金,加大对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加强督查检查。要建立健全督查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不力、不按标准推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真正把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四)强化舆论宣传。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将平面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对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中的好典型、好做法进行宣传。注重总结各部门、街道和社区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借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4-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化品质,打造公园城市,建设绿美春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做好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项目建设中对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核。并会同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城镇绿化的行政处罚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绿美乡村建设工作。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业和草原、水务、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轨道、消防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绿化工作。第五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开放式绿化、拆墙透绿实施情况等可以列入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条件。第六条 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热线、门户网站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对危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树木。认捐、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认捐、认养程序及申报渠道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鼓励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水平,积极采用乡土适生植物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优化植物配置,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九条 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当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各级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人;(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人;(三)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人。属于旧城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各级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层级控制指标的70%。第十一条 各类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12米;各类广场用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者等于35%。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幼儿园、中小学等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其绿地率指标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并做到区域绿地率总体达标。第十三条 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绿线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面积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一)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的,其面积的20%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24米;(二)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3.5米,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40%可计入绿地面积。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对其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植物配置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审查。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绿地率进行审核。在项目竣工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进行规划核实,未达到规划核实标准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第十七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竣工验收时,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经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监督工程至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任主体单位纳入园林企业信用系统进行管理。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 城镇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移交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二)相关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其明确的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五)防护绿地,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六)其他绿地,由其产权人负责。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3日内到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应当在临时占用许可期限届满前1个月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占用审批手续,原批准部门同时对原有绿化恢复方案进行再次审定。交通、能源、水利、通信、消防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审核批准。第二十一条 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占用面积和通过审批的恢复方案原址恢复绿地。临时占用期间造成植物死亡或者绿地附属设施损坏的,占用人应当承担恢复的责任,并达到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人的验收标准。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超出审批时限或者未按原审定方案恢复的,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损毁城镇绿化或者附属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协助做好取证、定损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化树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三)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害的;(四)确需优化树木品种或者已不具备移植价值的;(五)确实无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植的其他情况。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依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补植地点可以是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用苗储备基地等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地点,补植所需费用由砍伐树木者承担。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化树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的;(三)绿化养护或者城市更新改造需要的;(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情况且无法通过修剪改善的;(五)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且无法通过修剪改善的;(六)确实无法通过修剪改善的其他情况(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第二十六条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或者移植,但应当将险情同步告知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与、指导,且应当在险情排除后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和产权人对树木修剪时,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并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修剪。修剪单位附属绿化和居住区绿化的树木,应当在修剪前告知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修剪时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修剪符合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 日常处置与电力管线距离不足的树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3米警示区,需要定期修剪的;(二)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1米警示区,需要定期修剪的。供电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需进行修剪的树木清单,明确需修剪树木的范围、数量、所处区域及修剪时间,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第二十九条 应急处置与电力管线距离不足的树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开展处置工作:(一)因生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致使树木折断、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电力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的;(二)树木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三)树木与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第三十条 新建、改扩建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燃气、供水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行道树,确实无法避让而需穿越城市绿地、行道树敷设地下管线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外缘与树木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城镇公共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等改扩建项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与所占绿地性质、面积对等的原则,提出异地补绿方案报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执行;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修改,建设单位按照通过审查的异地补绿方案实施异地还建绿地。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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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关于推动5G网络加快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云南”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昆明市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一业带百业”,助力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按照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云通信局联发〔2020〕3号)以及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梳理公共资源向5G基站开放免费清单及千兆城市5G网络覆盖重点场所清单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共同梳理了《昆明市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一批)》,现予公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主要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资委下属控股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所属建筑物;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场所;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商用建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等。本公示清单所列各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高度,主动向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免费平等开放,积极支持其管理的公共资源内5G基站建设,并提供进入便利,严禁以任何理由垄断资源、拒绝5G基站进场落地、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以及公共资源自有建筑机房租赁费外,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场地租赁费、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其他费用。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合理规划建设5G网络,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遵守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严禁未经统筹便擅自开展建设的行为;铁塔公司要加强与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协调,集约利用资源、合理布局,减少占地面积。各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向5G建设免费开放。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63101173,邮箱:km@yntxjs.cn。附件:昆明市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一批)附件昆明市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一批)序号所属区县公共资源名称5G基站名称公共资源类型是否免费开放1安宁市安宁市人民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安宁市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方院区)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方院区)基站医院是3安宁市安宁客运站安宁客运站基站车站是4呈贡区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基站政府机关是5呈贡区呈贡区人民政府呈贡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6呈贡区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院区)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院区)基站医院是7呈贡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基站医院是8呈贡区呈贡区人民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9呈贡区昆明火车南站昆明火车南站基站车站是10呈贡区昆明花都海洋世界昆明花都海洋世界基站大型场馆是11东川区东川区人民政府东川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12东川区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13富民县富民县人民政府富民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14富民县富民县人民医院富民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15官渡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16官渡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星耀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星耀医院基站医院是17官渡区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吴井路院区)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吴井路院区)基站医院是18官渡区官渡区人民医院新院官渡区人民医院新院基站医院是19官渡区昆明官渡区人民医院昆明官渡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0官渡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站学校是21官渡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羊甫校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羊甫校区)基站学校是22官渡区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站学校是23官渡区昆明长水机场昆明长水机场基站机场是24官渡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站基站车站是25官渡区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26官渡区昆明市博物馆昆明市博物馆基站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是27晋宁区晋宁县人民医院晋宁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8禄劝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9禄劝县禄劝汽车客运站禄劝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30盘龙区盘龙区人民政府盘龙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31盘龙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基站政府机关是32盘龙区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公安局基站政府机关是33盘龙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基站医院是34盘龙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35盘龙区昆明市中医医院(东风东路院区)昆明市中医医院(东风东路院区)基站医院是36盘龙区昆明延安医院昆明延安医院基站医院是37盘龙区昆明市延安医院(北区分院)昆明市延安医院(北区分院)基站医院是38盘龙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北区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北区医院基站医院是39盘龙区盘龙区人民医院盘龙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40盘龙区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41盘龙区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42盘龙区昆明植物园昆明植物园基站景区是43盘龙区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基站景区是44石林县石林县行政中心石林县行政中心基站政府机关是45石林县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46石林县石林西站石林西站基站车站是47嵩明县嵩明县人民政府嵩明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48嵩明县嵩明县人民医院嵩明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49嵩明县嵩明汽车客运站嵩明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50五华区五华区人民政府五华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51五华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基站医院是52五华区五华区人民医院五华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53五华区昆明动物博物馆昆明动物博物馆基站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是54五华区昆明动物园昆明动物园基站景区是55西山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56西山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站政府机关是57西山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58西山区昆明同仁医院昆明同仁医院基站医院是59西山区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基站医院是60西山区昆明市儿童医院(书林院区)昆明市儿童医院(书林院区)基站医院是61西山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62西山区昆明西部汽车客运站昆明西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63寻甸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64寻甸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65寻甸县寻甸汽车客运站寻甸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66宜良县宜良县人民政府宜良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67宜良县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68宜良县宜良客运站宜良客运站基站车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