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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
各备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4号)》“自2023年起启动并逐年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要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依托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现启动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对象范围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象为2024年9月30日前,在试点平台备案通过的全部产品,且选择“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不受产业领域限制。(二)数据要求参与本次认定的产品备案信息应为2023年度数据信息。(三)评价基准本次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为参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402-2022),达到所属产品分类评价基准,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二、认定流程(一)备案申报1.未备案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试点平台完成产品首次备案。2023年度(含)以前备案通过的产品(包括已认定的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逾期未通过备案或更新的产品不参加本次认定。2.2023年度已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3.鼓励各单位对2023年以来通过专利转化运用形成的新专利产品进行备案和更新,包括:(1)将2023年以来授权的自有专利或通过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取的专利进行产业化,应用于已销售产品;(2)实施了专利技术且2023年以来首次上市销售的新产品。(二)产品初筛以团体标准为基础,对备案产品进行初筛。初筛通过的产品,须进一步补充产品有关专利保护强度、专利价值贡献、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等信息(试点平台将通过邮件或短信另行通知),进入分产业认定环节。(三)分产业认定组织各产业领域专家,分产业对初筛通过的备案产品进行评价,根据专家推荐结果形成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四)公示、公布及证书发放对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认定为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并在试点平台上进行公布。相关单位可登录试点平台自行下载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三、相关要求(一)诚信备案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产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撤销已备案产品、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二)规范填报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应认真参阅附件1和2中的有关要求,规范填报,避免影响备案产品认定工作。特此通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24年8月12日
2024-08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立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四是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202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智能传感器”“工业软件”“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区块链”“信息光子技术”“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微纳电子技术”“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稀土新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共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2.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3. 本文所附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项目均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要求如下。(1)网上填报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2)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3)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3.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4.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5.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1. 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4.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5.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7.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详见附件1。各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8.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1.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2. 关于部省(市)联动。部分重点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市)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3.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4. 关于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五、具体申报方式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8:00至9月27日16:00。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附件:1.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2. “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3. “智能传感器”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4. “工业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5. “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6. “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7. “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8.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9. “区块链”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0. “信息光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1. “多模态网络与通信”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2. “微纳电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3. “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4. “稀土新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5. “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6. “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7. “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7月31日
202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下载 2.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下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8月1日
2024-08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2024-0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会计软件,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财政部 2024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pdf
202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持续发挥“创新积分制”为科技型企业赋能的政策效能,推动“创新积分制”提质扩面和规范实施,指导服务各地方开展工作,现将《“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赵静 010-58881696 沈越 010-68266157 附件:“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 科技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日
2024-08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2023年云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昆明市)》《昆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链式”转型案例(第一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经企业申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推荐及专家评审等流程,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链式”转型案例(第一批)项目企业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1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71-63105600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纪委:0871-63135458市财政局咨询电话:0871-63544947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链式”转型案例(第一批)项目企业拟认定名单
2024-08
各州(市)科技局,省属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按照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有关规定,为考核和评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培养效果,对达到培养目标的人才进行正式认定,省科技厅决定对培养期已满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进行出站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2019年入选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二)培养期满3年以上,已完成培养合同书规定的全部考核指标,业绩突出,且符合提前出站条件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可申请参加出站评价。 (三)申请延期或暂缓出站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二、评价内容 (一)政治思想情况 政治思想评价主要由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平时表现,结合培养期个人总结,从遵纪守法、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治学作风、热爱本职工作等方面对人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对照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三)综合业务素质 1. 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业务素质考核评价:①学术技术水平,主要考察后备人才学科基础理论、科研设计、创新能力、技术研发能力,以及后备人才学科方向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②学术技术业绩,主要考察后备人才所获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发表的论文及著作,主持和参加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2.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业务素质考核评价:①技术创新水平,主要考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专业技术、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等方面创新能力;②技术学术业绩,主要考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等主要知识产权,研发的新产品,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发表的论文及著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人才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三、申报时间及系统地址 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出站实行网上统一申报、推荐。申报系统地址: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填报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9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州(市)科技局、省属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及时通知有关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围绕出站评价内容,提前做好出站评价申报准备。 (二)请各单位对出站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拟推荐出站人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征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推荐出站人选综合评价意见(包括思想品德、学术作风、业务水平等内容)。 (三)申请延期出站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四、联系方式 省科学技术院科技服务中心:杨亚娟 0871-68232416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办公室:邱玉娜 0871-63130013 附件:2024年有关单位申报出站人员名单(供参考)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8日 附件: 2024年有关单位申报出站人员名单(供参考) 序号 姓名 单 位 人才类别 1 郭永发 中铁二院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2 孙浩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后备人才 3 刘野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后备人才 4 范胜涛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5 李少莹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0医院 后备人才 6 吴疆翀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高原林业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 常亮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8 薛志科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后备人才 9 董小波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后备人才 10 程向明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1 宋清海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后备人才 12 葛再伟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后备人才 13 方欣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后备人才 14 易斌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5 李超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6 何沛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7 李波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后备人才 18 沈鑫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9 梁仕斌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20 李西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1 周维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2 张瑾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3 杨懿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4 武浩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5 孙信茹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6 林洁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7 黄立钰 云南大学 后备人才 28 刘伟 昆明理工大学 后备人才 29 胡途 昆明理工大学 后备人才 30 熊理然 云南师范大学 后备人才 31 王前进 云南师范大学 后备人才 32 杨兴鑫 云南中医药大学 后备人才 33 羊忠山 云南中医药大学 后备人才 34 张洪磊 云南中医药大学 后备人才 35 杨敏 云南农业大学 后备人才 36 续勇波 云南农业大学 后备人才 37 梁艳丽 云南农业大学 后备人才 38 何永美 云南农业大学 后备人才 39 周永云 云南民族大学 后备人才 40 卢启程 云南财经大学 后备人才 41 陈飞 云南财经大学 后备人才 42 刘云根 西南林业大学 后备人才 43 张连刚 西南林业大学 后备人才 44 杨静 西南林业大学 后备人才 45 陈谦 西南林业大学 后备人才 46 孔雷 西南林业大学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47 游顶云 昆明医科大学 后备人才 48 罗壮 昆明医科大学 后备人才 49 陆露 昆明医科大学 后备人才 50 李荆广 大理大学 后备人才 51 路娜 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后备人才 52 谭政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后备人才 53 王元忠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后备人才 54 李向永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 后备人才 55 李宏 云南农业大学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56 何玉华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57 李涵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58 单红丽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甘蔗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59 马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60 杨春霞 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61 吴国权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后备人才 62 刘学敏 云南省红河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63 陈刚 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64 杨晓春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后备人才 65 晋云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后备人才 66 薛黎萍 云南大学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眼科医院) 后备人才 67 徐玉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后备人才 68 郭皓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后备人才 69 白彝华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后备人才 70 常莉 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后备人才 71 杨雪松 云南省中医医院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2 李具宝 云南省中医医院 后备人才 73 岳有成 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4 杨林 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5 王传军 昆明贵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6 夏文正 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7 黄文君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8 张高红 昆明学院 后备人才 79 杨文慧 昆明市延安医院 后备人才 80 孟明耀 昆明市延安医院 后备人才 81 沈茹 昆明市儿童医院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82 蒋鸿超 昆明市儿童医院 后备人才 83 钱彩霞 曲靖市农业科学院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84 郭云波 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 后备人才 85 秦发侣 玉溪师范学院 后备人才 86 曾新生 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87 梅英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后备人才 88 李庆华 丽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后备人才 89 张举成 红河学院 后备人才 90 刘帅 红河学院 后备人才 91 范兴祥 红河学院 后备人才 92 曹建宏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93 张惠云 云南金坑果业科技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94 杨新周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后备人才 95 何张伟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科学推广研究院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96 张业胜 保山华大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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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提升工业企业节水能力和水平,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280号)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园区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二、申报企业、园区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与推荐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源综合利用处。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网址:https://www.miit.gov.cn/jgsj/jns/wjfb/art/2024/art_30b24c3450b14723b5002b1efa7f651a.html)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