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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人社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和承贷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昆劳社通〔2006〕28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2020年4月3日(此文件公开发布)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昆劳社通〔2006〕28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第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二)规范操作。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三)尽职追索。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四)公示确认。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五)及时处置。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六)账销案存。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第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贷款经办部门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展开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对于代偿后的呆账,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呆账损失代偿范围。(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三)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标准规定的以下贷款:1.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2.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3.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四)其它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一般债权呆账认定标准的情形。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在申报代偿时应当逐户组织材料,并严格审核损失代偿材料内容。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项须按以下要求组织材料:(一)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报告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受偿)金额,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呆账损失代偿条件,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金额。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财产的全部情况及现状。3.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当初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损失形成的全过程。4.债权追索、受偿及损失情况。5.拟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相关措施等。(二)《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三)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四)贷款经办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应当包含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经营情况、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原因、公示时间以及公示后群众的反馈意见等。公示由贷款经办部门在经办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申报呆账认定及损失代偿的证明材料。1.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2.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交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财产清偿证明。3.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提交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或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4.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提供相应材料。第七条 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由承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负责妥善保管,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报程序:(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第三条要求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经县(市)区贷款经办部门、担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核实认可后,填写《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于每季末次月5日前正式行文报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支行。(二)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接报后会同同级担保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于每季末次月15日前报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提交联席会议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审议,联席会议参会成员现场共同确认,须全体参会成员通过方能代偿。对联席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呆账,确定未能代偿原因,如无法补充相应材料,则该呆账不得再次提出代偿申请。代偿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备查。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认定同意代偿的,市级经办机构经办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市级财政承担80%,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承担20%;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市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20%,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的代偿资金优先从各级财政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资金中安排,呆账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经办银行承担。第十条 经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认定同意代偿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所承担的代偿资金下达市级经办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代偿金后,将代偿金划至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代偿资金后,汇同本级承担的代偿资金一并拨付本级具体经办部门,由具体经办部门将代偿金划至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季进行,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原渠道归还至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在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审查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二)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以呆账损失代偿的;(三)越权批准呆账损失代偿或未经批准进行呆账损失代偿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已经发布的其他有关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03
各县(市)区科工信局、开发(度假)区经贸局: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24〕1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其中,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科工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属地内推荐的企业(项目)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以及装订顺序严格审查,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于2月8日前完成对申报企业及资料的核查,并征求应急、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将推荐资料报市工信局对口处室。二、推荐资料包括:1.县(市)区科工信部门填报的各方向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盖章版和可编辑版),汇总表请按推荐顺序排序。2.县级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3.企业提供的项目纸质资料1份,项目纸质资料全部扫描为电子版1份,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可编辑版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1.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补助方向: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中,企业已完成投资的支出以填报投资支出统计表方式提供即可,不需提供投资支出的票据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票据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请按要求上传系统。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不需企业申报。请各县(市)区科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附件2-附表发给相关企业填报信息,并就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2023年以来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纳税信用等级D级或有重大违法涉税行为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填报汇总表。四、申报资金方向及对口责任处室:1.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补助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责任处室:中小企业处 邮箱:kmsgxjzx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张红 63175665;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奖补: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邮箱:gxwqf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李泳江 63111853;3.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示范企业奖补和中小企业集群“链 式”转型试点项目补助:责任处室:信息产业处 邮箱:kmsgxjxc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李玲娇 63105600附: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24〕16号)2.附件1-8 附件1.2024年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附表. 2024年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申报表(下载填报版) 附件2.2024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附表. 2024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填报版) 附件3.2024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3-附表2024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等(下载填报版) 附件4.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4 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等-(下载填报版) 附件5.2024年中小企业集群“链式”转型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5 2024年中小企业集群“链式”转型试点项目资金补助申报表等(下载填报版) 附件6 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 附件7-承诺书 附件8 关于征求XX县(市区)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荐企业(单位)和项目意见的函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2日
2024-03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第二批转型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2023年云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昆明市)》、《昆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为规范有序、高质高效做好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助力更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成为行业冠军,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转型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和条件昆明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属于化学新材料制品制造、高原特色电力装备制造、民族药品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绿色食品制品制造5个试点细分行业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第二批转型项目应在2023年10月后启动,2024年9月底前完成(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完成时间可根据建设周期延长,最晚不超过2025年6月)。二、支持内容(一)支持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支持企业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实现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二)支持“链”式转型。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附件5)。主要包含以下五类模式:1.模式一:技术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数字技术攻关和创新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企业共性问题,具备较高应用价值,如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并将这一方案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进行复制推广,引导带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2.模式二:供应链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系统构建数字化供应链体系或打造供应链上企业深度协同的数字化转型方案,向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并引导企业接入,实现供应链上关键生产与运营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协同研发、订单管理、产能共享、物流仓储等环节实现企业间的高效协同,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供应链上企业的整体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3.模式三:平台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面向特定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或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构建“云”上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制造资源和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水平。通过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上平台,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效益提升,实现数字化转型。4.模式四:生态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会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主体,协同建设完善行业数字化生态,充分调动各界力量为产业链供应链或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可靠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同时提供资金、人才、订单对接等多层次支持,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要素的数字化转型生态,引导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5.模式五:绿色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运用数字技术为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回收利用等各环节绿色赋能,实现对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测、管理与核算,打造“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应用场景,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数据资源通道,实现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双提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实现绿色化和数字化协同发展。(三)支持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附件4)。1.智能工厂方向(1)智能化制造:工厂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装备、能源、技术资源支撑等方面开展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2)新技术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积极探索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3)新模式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4)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产品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社会经济效益显著。2.数字化车间方向(1)数字化制造:车间在工艺设计、生产资源、制造装备、制造运行管理、车间信息交互、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数字化建设,数字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2)新技术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索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3)新模式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4)车间数字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三、征集流程本次征集工作由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推荐(推荐名额不限)、专家评审、备案确认等环节组成。1.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第二批转型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仅需公司营业执照即可,如已与服务商签署合同可附后),于2024年3月21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加盖公章、胶装成册)2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1份报送至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报属地政府部门意见。2.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信部门牵头,按细分行业分类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第二批转型项目征集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1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1份,于2024年3月29日17:00前报送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5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msgxjxcc@163.com。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第二批试点项目。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试点企业,并备案试点项目申报表。四、入选项目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入选项目企业优先享受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政策扶持。转型完成达到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及以上标准的(详见附件2),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列为示范标杆的项目(企业)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转型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63105600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3544947 2024年3月8日
2024-0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万人计划”实施方案》,引进留用一批银龄科技专家,推动云南省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昆明市属用人单位聘请的省内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退休的优秀科技专家。二、申报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二)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中,省内银龄科技专家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热心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单位返聘的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银龄科技专家。(三)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或对相关领域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科技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三、遴选程序(一)组织申报。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组织符合条件的意向人选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昆明市科技局。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推荐1—2人。(二)审核遴选。昆明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审核遴选。 (三)公示审定。市科技局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科技厅审定。四、相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担当。云南省银龄科技专家申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实人才队伍,促进旅居云南建设,增强银发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担当,将省银龄科技专家申报工作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准申报。(二)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鼓励从省外引进银龄科技专家到云南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严格要求、宁缺毋滥。申报单位要客观、真实、完整填写申报材料,避免空项、漏项、误项,对于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四)公平公正,强化监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申报遴选过程中,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一)材料报送1.申报人填写《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书》 (附件2),并提供相关支撑佐证材料。2.申报人退休单位、申报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3.申报单位填写《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人选名册》(附件3)及《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信息表》(附件4)。4.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材料电子版。(二)联系方式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王志秀、张春翠,63161371。昆明市科技局人才处:方萍 63137618。电子邮箱:kmkjrc@163.com。地址:昆明市青年路371号科技文化大楼 3楼 附件1.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附件2.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书 附件3.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人选名册 附件4.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信息表 昆明市科技局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