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政策
公告
服务商
发文单位:昆明市财政局
发布地区: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日期:2024-05-06
昆财行〔2024〕35号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以召开形式划分为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市级会议按组织类型和参加范围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市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市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县级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按分口管理的原则,将会议计划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召开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及保障人员人数,精减会议日程。
一类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260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全市专项性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会期半天。特殊情况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会期半天。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三类会议。正式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正式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一、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召开,参会人数、会期等按规定报批,经费标准参照一类会议标准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其他会议的分类、参会人员、会期等按规定报批,经费标准参照市级会议分类标准执行。
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工作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等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参会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报批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经费标准参照一类会议执行。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着力提高会议活动质效,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全市性特别是涉及县(市、区)的会议,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5小时。
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通过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地点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可选择价格低于会议伙食费定额标准的地点就餐。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召开。在五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召开的会议,五城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线下费用: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第十五条 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60 | 150 | 90 | 600 |
二类会议 | 280 | 150 | 70 | 500 |
三类会议 | 230 | 130 | 40 | 400 |
四类会议 | 150 | 120 | 30 | 3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定额进行相应扣减。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线下会议可报销线下费用,线上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线下费用和线上费用。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在昆明市五城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召开的市级会议,五城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7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第十六条 市级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等会议,会议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一、二、三、四类会议,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由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将会议费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后核定到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由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线下费用按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会同市纪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报送和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各单位应当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直接开到县或乡镇的线上会议不再层层套开,简化办会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减少陪会。需请市级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要合理确定出席领导范围,只安排市级领导出席,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规格,原则上不安排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昆明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第三批转型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中期评估(第二批)的通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